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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批复

第二章 市场准入及资格审查

  第三条 拟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总行正式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总行将批准机构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经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须统一在国际业务部门办理对外开立保函业务。辖内各营业网点可负责产品营销及接洽客户工作,不得直接对外开立保函。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坚持属地原则和唯一性原则。即:不得为辖区以外的申请人开立保函,不得同时为同一申请人重复性开立保函。

第三章 业务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我行开立此类保函业务的申请人为赴国(境)外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位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第七条 申请人资格
  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如满足如下两者之一,可在我行申请开立该类保函:
  1.申请人接到国外学校正式书面录取通知书,尚未办理签证手续,需向国外学校支付学费的,可向我行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出具如下材料:国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影印件(核查正本),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核查正本)、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并完整、准确地填写保函申请书(见附件1)。
  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我行可为其开立保函(金额参照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内容,但不得超过总行制定的金额上限)。申请人凭此保函作为向国外学校出具的资信证明,并以此向使领馆证实其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2.申请人接到国外学校正式书面录取通知书,已办理完签证手续,需向国外学校支付部分学费的,可向我行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出具如下材料:国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影印件(核查正本)、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核查正本)、有效签证的护照、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已支付部分学费的银行汇款回执,并填写保函申请书(见附件1)。
  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我行可为其开立保函(金额参照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内容,但不得超过总行制定的金额上限),以此保函作为申请人向国外学校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外币定期存单上所标明的存款人应为申请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存款人非申请人本人,则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申请人还须向我行出具存款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核查正本)、存款人的户口本复印件(核查正本)、存款人为申请人担保的承诺书(见附件2)后,我行方可开出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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