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锦州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01号 2001年7月5日)
锦州证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锦州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广发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10000万元。同意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户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100万元
(二)锦州市国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000万元
(三)辽阳市国有资产处置调剂中心1500万元
(四)江苏亨通集团公司400万元
二、同意你公司更名为“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该名称须待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请你公司按照《
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方案的落实工作。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