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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史美伦、桂敏杰在全国证券监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投资者教育不是空洞的说教,我们亦同时要听取投资者的投诉。境内外的经验都表明,从投资者的投诉中我们可以了解许多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当然,也有不少是空洞不实的。但是从投诉中我们往往可以及早对违规行为加以注意,采取行动,这对我们的稽查工作有极大的帮助。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整个系统内,逐步完善受理投资者投诉机制。对于投资者的投诉,要耐心准确作出解释;对于举报的重大违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稽查局进行查处;对投资者提出的有关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诚恳、耐心地听取,决不能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对于投资者遇到的一些法律纠纷问题,要清楚地告知他们应找法律援助和依法申诉的程序,但是要明确表明,证监会不能为投资者或投诉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法律意见。总之,“好事要做得更实,实事要做得更好”,使投资者真切感到监管机构是他们利益的保护者。这样,他们才会对教育活动真正信服,主动参与。
  5.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证券经营机构应尽的职责。证券经营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直接面对广大中小投资者,他们从投资者的活动中获利,也应负起一部分的教育责任。我们有必要推动证券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既使他们守法经营,规范运作,又使投资者知道他们的权益,对继续参与市场更有信心。我们要指导和帮助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投资者教育活动与市场营销活动适当分开,防止对投资者产生误导,避免利益冲突。我们还可以对证券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质量和绩效作出评估,作为年检的内容之一。
  6.重视发挥新闻媒体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都是现代化的传播手段,能够最迅速、最广泛地传播国内外的各种信息,直接影响群众的思想和行为。要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传达证监会的政策精神,达成搞好投资者教育的共识,取得他们的支持。要不断总结经验,探讨各种投资者需要的知识和教育形式,把我们已经开辟的投资者教育栏目、电视节目和网页办好,并提高到新的水平;要密切监控新闻媒体中传播不正确的、对投资者有误导作用的信息,对传播误导信息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不正确的信息要加以澄清,对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要关注社会上不断出现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机构和团体活动,对健康的有益的要加以扶持,对不健康有害的要坚持制止和纠正。
  7.重视对从事投资者教育工作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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