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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吉林省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问题的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吉林省
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问题的批复 
(计办价格[2001]847号)


吉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吉林省铁合金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执行8:8:8时段的请示》(吉省价工字[2001]7号)收悉。考虑到你省铁合金企业生产连续均衡用电、无法避峰的实际情况,为不增加企业的电费负担,同意从2001年8月1日起,将你省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高峰、低谷、平段均调整为每天8小时,具体起止时间由你局商省电力公司确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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