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民安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17号 2001年7月11日)
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广州市增设一家证券营业部的请示》(民证[2001]1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广州市设立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营业部筹建期限为六个月,选址应在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三、你公司应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等有关规定,向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报送证券营业部的开业申请材料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