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否符合SDAIS的技术体制大纲要求;
  (三)其他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中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报局信息办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具备计算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一)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技术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遇有确定项目合作方、变更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应由建设单位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经审批同意方可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局信息办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单位须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竣工和验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局信息办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整理完好的项目建设有关文档,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

第六章 项目维护和再开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项目的维护和再开发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