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SDAIS及其子系统的规划;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SDAIS建设技术体制大纲;
(三)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
(四)参与对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
(五)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立项和审批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应根据SDAIS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局信息办印发的年度SDAIS及其子系统建设项目计划,结合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在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送局信息办进行技术审查。
局信息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应召开专家论证会议或者审评会议,并提出审查意见。一般项目的审查意见必须经局信息办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重大项目的审查意见必须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经审查需补充和完善的,由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补充和完善。
未经审查同意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经技术性审查同意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立项的,由申报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实施方案送局信息办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三条 经技术性审查同意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局信息办对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内容是否符合SDAS的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