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司法部
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的函
(信部电函[2001]242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配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的函》(司发函[2000]254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稳定,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提出统一全国法律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要求,并核配你部从事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公益服务的全国统一专用号码为“12348”。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二、你部在全国各地启用该号码前,请先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总部联系,协商码号启用具体事宜。该号码在各地启用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与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联系,尽快启用该号码。
在该号码启用后,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尽快将原使用的短号码交回当地通信管理局,将原使用的业务号码交回相关电信企业,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电信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请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码号资源管理的规定,不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