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36号 2001年8月5日)
深圳市财政证券业务部、海口市财政证券公司、成都财盛证券公司:
你们《关于筹建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及所属成都建设路、体育场路、蜀汉路、天仙桥南路证券营业部和深圳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方案。
二、同意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12530万元,同意以下公司的股东资格及入股金额:
1、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6080万元
2、成都市财盛资产管理中心4450万元
3、海口市财政办公用品服务公司2000万元
三、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工作,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四、请你们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证券经纪公司筹建及开业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你公司应将验资报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公司章程和《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我会复查。
六、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