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3日,基总理再次指出:“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并以此推动对各种消费品中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提高群众消费信心,带动国内需求。”岚清副总理在7月24日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第二次领导小组会以及7月28日“三项改革”会上,都充分肯定我们取得的成绩,并且强调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亟待加强,同时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这些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重视,国家需要,人民期盼,药品监管系统担负着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担负着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任。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结合工作实际,从建好机构、带好队伍、狠抓源头、深入打假,确保人民用上放心药等方面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完成好,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扎实实抓好市县机构组建工作
年初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最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组建完毕”。对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8年组建,到现在已三年多了,省级药监局已全部建立,如基层机构迟迟不到位,就会使我们的改革成果大打折扣,使药品监管力度大打折扣。一些方案还没有批准的省份,要抓紧时间做工作,务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尽快将药品监管基层机构组建起来。
1、齐心协力,努力解决好资金问题。
对于组建中遇到的基础设施薄弱、经费短缺问题,国家药监局与财政部已进行了调研,先后到6个省区,深入到贫困县了解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已专题向国务院请示,也向岚清、邦国副总理作了专门汇报。国务院领导很重视,表示要予以支持,一定要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吃皇粮”问题。财政部的领导也给予高度重视,多次明确表示药品监督机构的经费要给予保障。在不久前的青岛会议上,财政部领导又一次对省级财政强调,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予充分理解,对药监系统的经费要给予保障。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各省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向省政府和省财政部门汇报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继续积极主动配合省财政部门搞好调研论证,在解决基础设施经费和人员经费问题上,要依靠省、地(市)、县三级政府、三级财政解决,在解决药品抽验、打假等专项经费问题上,要依靠省级财政,要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我们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确实很多,问题的解决是要有一个过程的。同志们一定要有一种无私无畏的勇气、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顽强的意志,有一股不达目标不罢休的韧劲,既不为取得些成绩而骄傲自满,固步自封,也不为出现了困难而动摇斗志、畏缩不前,要千方百计、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想在改革的同时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这也是不现实的。总之,要调研充分,把情况彻底摸清,提出方案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不能因为困难大而有等、靠、要的思想,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狮子大开口”。
为支持省以下机构组建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加紧与财政部协商,争取国家财政能够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地方解决药监机构组建中的燃眉之急。需要说明的,一是国家财政的支持是极其有限的,主要还是依靠地方财政解决,这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二是支持的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困难大的地、县机构部分装备费用。三是国家财政的支持是一次性的,帮助解决机构启动问题,并与各省市机构组建进度相衔接。四是国家财政的支持需要地方财政予以配套。这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2、严格机构组建的程序和纪律,扎扎实实推进机构组建。
各地在机构组建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首先组建地市级机构,由地市级机构组建县级机构。对于过去未经上级批准自行成立的“所谓药品监管局”,或擅自将医药公司或医药管理部门翻牌为“药品监管局”的,要坚决清理,对那些至今还打着“药监局”牌子胡乱执法的机构,省级药监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予以撤销,公开曝光消除不良影响。
二是人员配备坚持三个来源的原则,即从药政、药检和原医药管理行政人员中考核、考试择优录用,三个来源的部门中,原为行政编制的,要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录用。对非行政编制,要一律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过去药品监管是多头分散,人员少,给监督执法带来一定困难。现在职能集中了,人员似乎也多了,但如果队伍素质不高,不仅困难依然存在,更难以保证执法统一、高效、权威,还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麻烦,影响整个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形象。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所以一开始我们就强调了“宁缺勿滥”的原则,马凯同志、张志坚同志都在年初的体改会上强调了这一点。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过去人少,现在增加到多少人,力量就强了。这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不符合现代管理的思路。我们有了编制,有了执法的基本力量,但同时要求分步到位,保证人员素质为前提。
三是新机构组建的同时,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即新机构组建的同时,必须与原所属企业彻底脱钩,进入药品监管机构的人员,不能在企业有任何兼职。前几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明传电报发出《关于坚决清查未经批准翻牌、组建所谓市县药品监管机构等问题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国药监办[2001]7号),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清查,对违规组建机构和违规进人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以维护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形象。现在,国家药监局经常接到群众来信,反映一些地区药监部门政企不分,对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查实后要予以通报,对那些在执法中胡作非为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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