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实施;劳教人民警察的评卷工作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各考区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卷人员自行选聘。
(二)评卷工作集中封闭进行。按照评卷、复核、核分、登录等环节,明确分工,流水作业。
(三)评卷工作结束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委员会将向全系统通报考试情况。
十一、补考
(一)凡参加本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因违法违纪行为立案审查已有明确结论者;本意见规定的其他缓考人员,均应参加补考。
(二)补考工作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命题,各考区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补考将于2002年5月18日集中在各省(区、市)设置的专门考点进行。
(三)补考按正式考试程序运作。补考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各考区组织实施。补考考试结果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
十二、考试考务监督
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各考区一定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监督。考试期间,应邀请当地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巡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和各考区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均应设立和公布考试考务监督电话,接受本系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考试考务监督电话是:010-65205509、65205517。
十三、颁发证书
(一)凡在编、在职、在岗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基本素质教育考试或补考成绩及格、基本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劳教人民警察)、1999年至2001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者,2002年第四季度颁发司法部、人事部共同印制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2003年全系统公务员实行持证上岗。
(二)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司法部印制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此证书仅证明持证者参加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不作为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