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开考和评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启试卷袋。
七、核发准考证
各考区考试办公室在认真做好有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应考人员按部门分类分别编排序号,核发准考证(准考证样式见附件3-1)。准考证号码由10位数组成。具体编排方法是:前三位数由部里编排,四、五位数由考区编排,六至十位数由考点编排。其中前两位数为考区代号(考区代号排列表见附件3-2);第三位数为部门代号,司法行政机关为“1”,劳教单位为“2”,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为“3”;四、五位数为考点代号;六至十位数为应考人员顺序号。
准考证由各考区考试办公室按本意见要求自行制发。
八、考试
(一)试卷启封与分发。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考点考试办公室领取试卷,经核对无误后,于开考前5分钟当场拆启试卷袋,分发试卷。
(二)严格考场纪律。试卷启封前,监考人员应当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核对应考人员准考证。考试中,应严格监考,严格考场纪律,并认真填写《考试情况记录单》。
(三)试卷收回与装订。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负责收回全部试卷,按顺序号由小到大进行装订;作废试卷、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装订在有效试卷后面;装袋后,贴上密封条,并如实填写试卷袋封面规定的内容,签名后交考点考试办公室。
(四)考点主考应对试卷装订、装袋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全部合格后,于11月20日前派专人(不少于2人)运送考区;各考区考试办公室应于11月25日前派专人(不少于2人)运送至全国统一评卷的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同时,分别将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考人员考试《成绩登记表》(附件5)及软盘(分三张软盘)一并上报。
九、巡视检查
考试期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将向各考区派出巡视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各考区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各考区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提交各考区考试考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各考区应向各考点派出巡视人员,具体任务由各考区自行规定。
十、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