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意见
(2001年7月17日)
根据司法部、
人事部印发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的规定,司法部将于2001年11月17、18日,统一组织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举行首次基本素质教育考试。为切实加强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的考试考务工作,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政治部。部政治部组织宣传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各部门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参加考试人员的范围
鉴于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本知识考试工作已于2000年11月先期举行,本次考试人员的范围是: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
(一)应考人员
1.2001年10月31日前在职、在编、在岗的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单位人民警察和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应参加考试。
2.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要在职、在岗,也应参加考试。
(二)免考人员
1.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劳教局局长、党委书记、政委。
2.参加过司法部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骨干培训班且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
3.参加过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又调入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单位的人员。
4.2002年12月31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