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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2.有关各方的责任。主要是三个方面的责任。(1)设计单位的责任: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国际上也是这样的,谁设计谁负责,这是通行的规则。因为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校对、审核后由设计单位出图的,审查机构的审查是一种监督行为,最终的设计文件也不是审查机构和人员签字出图的,最终还是设计单位出图,这是无可争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法律法规规定了的,也是《条例》明确了的,设计单位如何来保证质量是设计单位内部的事情,它可以通过“贯标”、通过企业自律、落实质量责任制度来保证,出了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审查机构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技术审查失察的责任,最多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德国也是一样,审查机构因审查失误不负法律责任。政府对审查机构失察可处降低或取消其审查资格。如果审查人员玩忽职守、腐败受贿、故意把不合格的当作合格的设计文件来认定,那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后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明确。(3)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承担行政责任,一是负责行政性审查,对市场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二是负责行政审批,是程序性审批。类似规划的项目立项审批一样,是工程建设的一个程序。
  3.审查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损害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必须进行技术审查。发现问题,必须修改,修改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这是强制性的,是依法进行审查。勘察设计要纳入审查,可以提前分段审查,搞好衔接,合格的勘察报告方可作为设计的依据。如果勘察报告不真实,设计质量就得不到保证,这是一环扣一环的。对一些重大的特殊工程,也可以分段进行审查,先审基础再审上部,发预审通知书,最终审查合格后,再发审查批准书。这也符合建设程序的要求,但不是所有的工程都这么干,那样的话,审查机构也受不了,政府也监管不到位。审查既要掌握原则,也要对重大特殊工程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不能一刀切。对设计方案技术经济不合理,明显保守浪费等问题可提出审查建议,由业主决定是否采纳或修改。设计咨询和设计审查的关系要弄清楚。设计咨询是业主自愿有偿的一种行为,是对设计方案的优化,是做好设计方案的评估、论证、优化,是提高设计水平和技术含量,是业主的行为,审查机构不能代替他去做。法律规定的必须要审;没有规定的,发现问题后,可以提出建议,这些都是设计咨询的内容,是由业主自愿委托的有偿行为。如业主是政府,政府就可要求审查这方面内容。审查主要是审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内容,不要把所有的内容都揽进来,一定要摆正关系。今年建筑工程的审查率要达到80%,市政工程的审查率要达到50%,专业工程今年要尽快开展审查工作。现在已就专业工程的审查同有关部门商定审查的原则、程序、资质管理、审查机构的认定等问题,要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技术性审查还是靠专业部门来完成。现有审查机构充实力量合格后,也可以承担市政工程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审查。这不希望搞很多的审查机构来竞争审查,这不合理,不好。专业审查在几个省已经搞起来了。建筑工程审查的要点已经有了,市政工程的审查已经委托市政设计协会制定相应的审查办法、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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