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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
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
(汇复[2001]231号 2001年7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关于对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建议》(沈汇管字(200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辽宁能源总公司经批准向境外转让资产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
二十八条
的规定,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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