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奖金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经济效益增长水平确定。
第十九条 奖金计算办法如下:
1.主要负责人(正职)奖金计算公式
S=S1×(J+A+D)×G
①S1(分值)=S0(设定的最高奖金额)÷[MAX(J+A+D)]
②(J——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得分
A——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
D——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
优秀D=100、良好D=85、合格D=70、基本合格及以下D=0。
③G——企业规模系数。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等单位为1;其它单位为0.8。
按上述办法计算,百元取整数后确定奖金额。
2.领导班子中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奖金相同;班子副职及其他成员奖金总体上按正职的2/3掌握,具体计发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其工作业绩和人员变动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1.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得分100分以下;
2.发生有管理责任的特大事故;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4.考核期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查出重大违纪问题,罚没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
5.国家电力公司决定的其它不予奖励事项。
第二十一条 奖励方式和奖金支付
1.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奖励。
2.集团公司内省(市)公司,水电总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局,电规院、水规院所属设计院,分别由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电规院、水规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考核奖励,奖金由奖励单位支付。
3.控股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相关的奖励意见,由董事会决定奖励,奖金由控股公司支付。
4.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由受委托的分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提出奖励建议,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奖励,奖金由控股公司支付。
5.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奖励建议,征得西藏政府同意后奖励,奖金由西藏电力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奖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受奖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