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建设部、农电工作部、电网建设部、调度中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 监察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
人事与董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三项责任制考核奖励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整理需签订三项责任书的单位名录,汇总考核意见,提出奖励办法,并负责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发输电运营部、监察局是三项责任制考核奖励的配合部门。
第五章 责任制的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为国家电力公司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奖励对象为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出现第二十条情况的单位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1.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对有关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试行)》(发输电安[2001]32号)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
2.资产经营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国电办[1998]339号)、《
国家电力公司预算、投资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办法》(国电审[1999]107号)、《
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国电财[1999]557号)考核,得分100分及以上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国电纪检[1999]14号)、《200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分标准、考核办法》(国电纪检[2000]12号)等有关规定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以三项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奖金的依据,三项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1∶1∶1。只签订一项或两项责任书的单位,按所签订一项或两项责任书的比重考核计奖。资产经营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以百分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