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且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企业;
2.具有重大安全责任的电力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
3.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企业。
目前暂不具备同时签订三项责任书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三项责任制。
第四条 具备以下主要基本要素的单位应同时签订资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项责任书:
1.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且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企业;
2.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企业。
第五条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在建单位(含筹建单位),只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章 责任书的签订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责任书;控股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与董事会签订,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省(市)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水电工程局与水电总公司签订责任书;电力设计院和水电勘测设计院分别与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签订责任书。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省(区、市)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和其它单位,与受委托的分公司、省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每年年度工作会议前,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主要负责确认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单位,三项责任书的统一印制和签订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
审计部、法律事务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二条 发输电运营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