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3.评估基准日。
4.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的,不予确认。
5.评估报告责任表有无签章。无注册评估师签字、无评估机构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不予确认。
6.探矿权人与评估委托人的关系。二者不一致的,不予以确认。
7.评估的程序。
8.评估报告中要有矿业权的勘查工作史概述,包括历史上各时期勘查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程序,形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工作成果的验收、审查情况等。
9.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10.评估方法中的公式是否与评估指南中的一致。不一致的,说明修正的理由。
11.参数取值有无依据,依据的有效性。无依据、属该评估机构工作经验积累的,应予以说明。
12.参数取值和评估结果有无主观随意修改的情况。
13.有无现场核实探矿权情况与核对主要勘查工程部署合理性的描述。
14.规定的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审查人将对上述内容的审查意见及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逐条列明,以处的名义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和评估机构将修改过的评估报告或补充材料返回后,审理人再次审查。
(二)审查结果
审查过程完成后,审查人根据对全部资料的审查情况分别确定以下审查结果:
1.评估方法和参数取值合理,评估结果正确,报告及全部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审查人填写“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和予以确认的建议,签字后移交给审核人审核,审查阶段结束。
2.如审查人意见与申请人或评估人员分歧较大,或存在审查人难以把握的问题,可以通过“评估结果确认方式意见单”提出会审研究的请求。
会审的可能方式为厅务会、专家会等。
以会审方式进行评估结果确认的,要填签供会审确认程序使用的审批表。
3.不予确认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五种不予确认的情况,如果评估报告几经修改,仍不能符合规定的,审查人应提出对评估结果不予确认的建议。
三、审核
审核工作由处长承担,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负责审核的人员应提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结论,并在“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签字后移交给复核人复核。对审查人提请会审研究的问题,审核人应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