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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受理人)在受理程序中应依次完成清点资料、检查资料、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和登记台帐等项工作。
  (一)清点资料
  受理人于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评估结果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2.探矿权出资来源性质的证明文件;
  3.评估报告原件;
  4.标明探矿权范围的地质图、实际材料图;
  5.委托办理评估结果确认事宜的委托书(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结果确认时要求此件)。
  (二)检查资料
  受理人检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文件是否规范;
  2.申请人是否为探矿权人;
  3.被评估探矿权的出资来源性质与确认机关的管辖权是否一致;
  4.评估报告要有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签字、盖章的责任表;
  5.要有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三)确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某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申请单位派人或委托代理人送交申请及有关资料的,受理人可当面向送交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全部资料。申请人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重新送交申请。
  用寄送的方式提交申请的,对属于文件或材料不规范,要求改换的,或缺少材料需补充的,受理人应逐条写明理由,签字后传真告知申请人,限10日内换、补材料,逾期的将全部材料寄回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了符合要求的资料的,以受理人收到此资料的当日作为受理日期。对属于评估报告无签章责任表的,接收人写明理由,将全部材料退回申请人。
  评估确认申请受理后,受理人应向探矿权所属辖区的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探矿权的设置和有无争议等情况。对有争议的,终止受理审查程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审查
  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审查人)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审查。
  (一)审查具体内容为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内容(名称、许可证号、经纬度坐标、面积等)应与评估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及许可证复印件、区块图进行核对,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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