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远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30号 2001年8月2日)
恒远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恒证字[2001]第1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上海、大连、郑州、深圳、沈阳、武汉、北京各设立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营业部筹建期限为六个月,选址应在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三、你公司应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等有关规定,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营业部的开业申请材料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