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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十五”规划》的通知

  5、开展林业工人岗位技能培训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职业技能规范要求和岗位工作需要,实施岗位技能训练。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林业)》中的技能要求,重点抓好林业企业的班组长、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十五”期间,规划培训工人300万人次。重点岗位的林业工人技术骨干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6、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和学历层次
  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高、中等林业院校及其成人教育学院的教育资源,继续对林科教育实施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继续加强林科人才的培训,补充各类林业人才,改善林业队伍的专业和学历层次结构。
  同时要积极利用林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教育、计算机网络等教育形式和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在职林业从业人员的学历教育,进一步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到2005年,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站长,国有林场场长、苗圃主任应达到中等
  专业以上学历;45岁以下经营管理人员要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林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不低于同类人员的90%;大中型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导应达到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
  四、“十五”期间林业教育培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大中型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把林业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培训组织和管理机构,做到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要把开展全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纳入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企业升级、工程验收、评选先进的重要内容,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
  (二)强化统筹规划,建立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要坚持统筹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各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林业大中型企业、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林人发[2001]241号)中有关林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原则分工,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同时依据本规划,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五”规划。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等六大林业重点建设工程也应按工程项目制定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国家林业局将制定林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评估体系,建立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并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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