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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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