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大力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力收缴“毒鼠强”等禁用
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传发[2001]1818号 2001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非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致使此类剧毒物品大量流散社会,不仅造成大量人畜误食中毒事故,而且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投毒犯罪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据统计,2000年以来,公安部接各地公安机关专报利用禁用剧毒急性鼠药投毒的重、特大案件47起,死亡48人,伤1117人。这类鼠药毒性大、获取容易,极易诱发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纳入严打整治斗争,认真部署迅速行动。剧毒鼠药管理是公安机关剧毒物品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公安机关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一些犯罪分子将更多地采用投毒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对剧毒物品的收缴和打击投毒犯罪的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严打整治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大力收缴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彻底消除治安隐患。各地要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充分依靠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逐村逐户逐单位,不遗不漏地对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进行检查收缴。对公民个人持有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要动员其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对收缴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剧毒急性鼠药特大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8)6号)的要求,送省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督销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