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证第一批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委办三司[2001]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科工委2001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科工三司[2001]43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一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审机构的初审印章。
各初审机构的初审印章应尽量利用现有机构印章,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的初审印章为负责初审工作的司厅的行政印章,如“××部××司(厅)”。
(二)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初审印章为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行政印章,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三)各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初审印章为负责初审工作的部的行政印章,如“××集团公司××部”。
二、关于《许可证申请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