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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第九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国家电力公司成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对公司系统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规划;各单位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各单位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在国家电力公司统一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分析、目标、必要性、可行性、企业组织结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构成情况)等;
  2.硬件及网络结构,包括主要设备和必备的辅助设备,网络连接方式、通讯情况及解决方案;
  3.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主要通讯软件、数据库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软件;
  4.与所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处理模式,即采用信息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或者部分集中、部分分散管理,以及实现方式;
  5.内部主要业务处理系统概况及数据交换方式;
  6.建设周期和进度,包括总体时间安排、分步实施内容及进度;
  7.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软件以外需要开发的软件或功能模块;
  8.资金投入情况,包括硬件、软件及人工投入等;
  9.安全机制,描述系统及数据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实现方法。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与企业的组织形式相适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统一,实行财务信息集中管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可以分散管理、实时交换,对有条件的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可以采取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可按以下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第一阶段:以实现基本会计核算功能为主要目标,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有条件的分公司应与总公司联网运行,逐步实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信息集中管理。
  2.第二阶段:以预算控制为核心,以责任中心、业务活动、会计要素为对象,以信息交换为手段,实现与主要业务系统信息共享,并为企业管理提供相应的财务决策支持。在本阶段,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划分责任中心,正确评价各责任中心的业绩。本阶段要实现总公司对分公司财务信息的集中管理,实现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信息合一;有条件的子公司应与母公司联网运行,逐步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信息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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