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
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指委[2001]1号 2001年8月1日)
各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机构,各有关单位: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引入和实施,为消化吸收国际环境管理科学的最新成果,丰富我国先进的环境管理思想,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企业)由被动接受环境管理到自觉投入、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新模式,全面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政府重视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7]27号文件要求,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了国家权威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由点到面(区域),从工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走出了一条既与国际接轨,满足国际互认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之路,为减少企业(组织)各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克服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中国实施近5年来,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始终按相关标准和导则注意抓质量建设,基本保证了ISO14001标准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IS014000系列标准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针对目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中存在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国家权威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国家环境法律法规、ISO1400l标准、国家认可要求及组织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对企业(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用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判定的过程。认可机构负有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认证机构的职责。国家环境管理体系权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关系着ISO14000标准实施的有效性和与国际互认的等效性问题,也关系着能否通过ISO14000标准的有效实施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改善我们国家环境质量状况的问题,是我们实施ISO14000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制度保证。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国办函[1997]27号),国家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ISO14000系列标准在全国的实施工作,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和培训机构的认可。国办函[1997]27号文件的颁发为避免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而造成的多重标准、多重认可的无序竞争,并由此引发的只顾局部利益而忽视认证质量的现象提供了制度保证,对确保ISO14000系列标准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维护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我国实施IS014000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