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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4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200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要求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布其服务质量状况,以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监督电信服务质量状况,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和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也便于用户选择电信业务,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报的2001年1--6月服务质量状况内容公布如下:
  一、发布通报时间
  2001年10月10日--20日
  二、发布媒体
  人民邮电报,信息产业部网站;
  其他经协商确定后的1-2家全国性媒体(详见信息产业部网站)。
  三、通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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