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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茧丝价格机制及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
茧丝价格机制及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茧丝价格机制改革及当前秋茧收购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茧丝价格管理方式
  (一)从2001年起,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行政府定价还是政府指导价,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将鲜蚕茧定价权下放到市、县,更不准擅自放开价格。
  (二)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比价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提出当年鲜蚕茧的预测收购价格,做为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蚕茧收购价格的参考。
  (三)放开厂丝价格,厂丝出厂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国家对厂丝价格不再作统一规定。今后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茧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出口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调控茧丝市场,稳定茧丝价格。
  二、建立价格衔接制度,加强蚕茧价格衔接
  (一)各地特别是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价格衔接制度。搞好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是合理制定蚕茧价格政策、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各地尤其是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和四川、重庆、云南、湖北以及广东、广西等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毗邻省际间价格政策的协商和衔接,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协商办法,并不断完善协调方式,逐步建立以衔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价格衔接制度。在制定和公布当地收购价格时,各地要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共同维护衔接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省内毗邻地区也要加强价格衔接。特别是对蚕茧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要注意省内各地区收购价格水平的基本平衡,要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防止因价格差异过大和人为炒作而导致收购秩序混乱。
  (三)为做好毗邻省际间的价格和收购政策的协调,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将对各地价格衔接和收购秩序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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