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1]13号 2001年9月30日)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并报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不超过37.95亿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4.9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公司增发不超过34.5亿股新股,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共出售不超过3.45亿股公司的存量股份。公司增发的新股与股东出售的存量股份均属境外上市外资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