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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1]13号 2001年9月30日)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并报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不超过37.95亿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4.9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公司增发不超过34.5亿股新股,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共出售不超过3.45亿股公司的存量股份。公司增发的新股与股东出售的存量股份均属境外上市外资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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