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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女职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待岗人员待岗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3.为鼓励待岗人员重新择业,对个人自谋职业(调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除外),或到企业工作的人员,1年内调离院机关的,给予一定的补偿金。工龄每满1年的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国家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
  4.待岗人员待岗期满未办理调离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解除其与院机关的劳动关系,并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本人档案转交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由人事部门管理。待岗期间,应与人事部门保持联系,因本人原因联系不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待岗人员要树立市场竞争和自主择业的观念,积极主动寻找重新择业机会。待岗期间,院机关应主动为其提供再竞聘机会(包括院机关外的竞聘)。
  3.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合自己发展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费采取院机关和本人各支付50%的方式,经组织批准并签订《院机关学习培训协议书》。
  (四)待岗期间的待遇
  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计发:1-3个月发给国家的基本工资和补贴;4-6个月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7-12个月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70%,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13-24个月发给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三、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离岗安置期间、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储备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的计算及缴纳办法视同在岗职工,在此期间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金。在单位加入社会保险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院承担(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未启动前,仍按现行规定由原渠道报销医疗费。
  (二)离岗安置、待岗人员从事院机关以外有报酬的工作所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院机关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医疗等费用。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凡属1999年院机关改革时的离岗安置人员,仍然按照《中国科学院机关实行处长岗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机关转岗分流政策和实施意见》(科办[1999]010号)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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