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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教字[2001]138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
  (一)离岗安置条件
  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 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
  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
  (一)待岗条件
  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二)待岗期规定
  1.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对连续工龄不满10年者,待岗期为1年;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待岗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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