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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 2001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确定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主要考虑区域特点和汽车保有量,并从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冶金、铁道系统和原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系统不再单列。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控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和回收企业采取联营或股份制等形式,逐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一体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各地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鼓励社会监督,对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举报。

  附:

全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控制数量



┌─────────┬─────────┬───────────┐
│         │  地级市(个)  │  控制数量(个)  │
├─────────┼─────────┼───────────┤
│   全国总计   │    333    │     367     │
├─────────┼─────────┼───────────┤
│    北京    │         │     4      │
├─────────┼─────────┼───────────┤
│    天津    │         │     2      │
├─────────┼─────────┼───────────┤
│    河北    │    11    │     12     │
├─────────┼─────────┼───────────┤
│    山西    │    11    │     12     │
├─────────┼─────────┼───────────┤
│   内蒙古区   │    12    │     13     │
├─────────┼─────────┼───────────┤
│    辽宁    │    14    │     16     │
├─────────┼─────────┼───────────┤
│    吉林    │    9     │     10     │
├─────────┼─────────┼───────────┤
│   黑龙江   │    13    │     14     │
├─────────┼─────────┼───────────┤
│    上海    │         │     4      │
├─────────┼─────────┼───────────┤
│    江苏    │    13    │     14     │
├─────────┼─────────┼───────────┤
│    浙江    │    11    │     13     │
├─────────┼─────────┼───────────┤
│    安徽    │    17    │     18     │
├─────────┼─────────┼───────────┤
│    福建    │    9     │     11     │
├─────────┼─────────┼───────────┤
│    江西    │    11    │     12     │
├─────────┼─────────┼───────────┤
│    山东    │    17    │     19     │
├─────────┼─────────┼───────────┤
│    河南    │    17    │     18     │
├─────────┼─────────┼───────────┤
│    湖北    │    13    │     14     │
├─────────┼─────────┼───────────┤
│    湖南    │    14    │     15     │
├─────────┼─────────┼───────────┤
│    广东    │    21    │     23     │
├─────────┼─────────┼───────────┤
│   广西区   │    14    │     15     │
├─────────┼─────────┼───────────┤
│    海南    │    2     │     2      │
├─────────┼─────────┼───────────┤
│    重庆    │         │     2      │
├─────────┼─────────┼───────────┤
│    四川    │    21    │     22     │
├─────────┼─────────┼───────────┤
│    贵州    │    9     │     10     │
├─────────┼─────────┼───────────┤
│    云南    │    16    │     17     │
├─────────┼─────────┼───────────┤
│   西藏区   │    7     │     1      │
├─────────┼─────────┼───────────┤
│    陕西    │    10    │     11     │
├─────────┼─────────┼───────────┤
│    甘肃    │    14    │     15     │
├─────────┼─────────┼───────────┤
│    青海    │    8     │     8      │
├─────────┼─────────┼───────────┤
│   宁夏区   │    4     │     4      │
├─────────┼─────────┼───────────┤
│   新疆区   │    15    │     16     │
├─────────┼─────────┼───────────┤
│ 其中:建设兵团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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