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 2001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贯彻落实《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确定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主要考虑区域特点和汽车保有量,并从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冶金、铁道系统和原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系统不再单列。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控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和回收企业采取联营或股份制等形式,逐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一体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各地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鼓励社会监督,对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举报。
附:
全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控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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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级市(个) │ 控制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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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总计 │ 333 │ 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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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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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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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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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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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区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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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1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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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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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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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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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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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1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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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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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9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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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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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 17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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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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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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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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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 21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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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区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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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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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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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21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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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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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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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区 │ 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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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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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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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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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区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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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区 │ 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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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建设兵团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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