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
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践证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合理地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是必要的,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总体上看,各地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是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因调整方案不合理、政策措施不配套、组织不周密、宣传和思想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种种问题,甚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为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真正起到适应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的原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地方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有关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并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条件基本成熟并准备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应认真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调整撤并的标准和进度不要强求统一,防止“一刀切”、“一阵风”,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这项工作。全省性的乡镇调整撤并工作,一般应以县(市)为单位集中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配套进行;不具备大范围调整撤并条件,只作少量调整撤并的地方,不要开展集中统一的行动,可以在正常行政区划调整中逐步进行调整撤并;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不要勉强进行调整撤并。
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调整撤并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要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眼于乡镇经济和小城镇的长远发展,在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意愿等方面因素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方案,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从以往的经验看,确定合并后的乡镇政府驻地和名称十分重要,因此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并按照《
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精心研究,慎重决策,合理确定合并后的乡镇政府驻地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