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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第九条 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三)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如实向稽查特派员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稽查特派员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建设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每次稽查工作结束,稽查特派员应当向建设部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处理建议,今后工作建议以及建设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发现被稽查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稽查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建设部作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特派员应当向建设部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阻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特派员提供稽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稽查特派员由建设部聘任或解聘。
  稽查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者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稽查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被稽查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被稽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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