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建建[2001]16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建筑市场稽查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派出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简称稽查特派员,下同),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市场稽查工作,为稽查工作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建筑市场稽查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稽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法定建设程序;
(二)稽查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是否认真执行了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保修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稽查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稽查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及时向建设部报告稽查情况,并对被稽查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罚建议。
第七条 建设部设立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稽查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建筑市场稽查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与部内司、局工作的联系;
(四)协调与稽查有关的工作;
(五)上报稽查报告,编印《全国建筑市场稽查工作简报》;
(六)承办建设部及其有关司、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稽查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