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采用的技术路线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工程采用的主体技术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环境保护技术、其它国内外先进实用、在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环境保护技术;
(三)工程竣工后已正常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并已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发生过任何质量事故或其他停工事故,且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四)工程总体设计科学合理、布局美观整齐规范、施工质量优良、与周围环境协调,建筑质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运营专业化,有完整的管理规章,完善的运行记录,操作规范,场地整洁有序,设施维护良好;
(六)工程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范围
工程所属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运营等几个单位联合申报,应有相应证明。其中设计单位应持有环境工程甲、乙级设计证书,运营单位应持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筛选程序
(一)申报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由申报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审核推荐,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采用国外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的工程也可申报。
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
2.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工程运行管理及达标情况的证明材料;
3.工程验收报告;
4.工程布局示意图和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的彩照(附文字说明);
(二)筛选
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
工程是否符合申报范围;
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基本满足示范工程条件;
材料是否属实。
对筛选通过的申报材料,推荐部门在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三)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会同规划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预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