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
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工程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我局自1992年开展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筛选、评审工作以来,为推进相关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和环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使先进、实用、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技术更好地起到示范、推广作用,根据《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令)的规定,我局将组织建立和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
请各地按照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筛选条件和程序(详见附件1)的要求,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附件:1.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筛选条件和程序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略)
3.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现场验收报告(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筛选条件和程序
《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4号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建立和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为了使先进、实用、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技术更好地起到示范、推广作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全国开展筛选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一、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范围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是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其它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技术为主体的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工程、生态保护技术示范工程和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