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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授予口岸签证机关团体旅游签证权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授予
口岸签证机关团体旅游签证权的通知
(公境[2001]1584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旅游局(委);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经商外交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授予各口岸签证机关为我国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签发团体旅游签证权。为保证口岸签证工作的顺利开启,特制定《关于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2.(略)
     3.对外宣传口径

                            2001年10月24日

关于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外国旅游团(以下简称“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适用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注册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团。接待社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核发的“签证通知函电”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接待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织、接待权转让给国内旅行社。该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记者。
  二、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在下列对外开放口岸: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海口、三亚、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成都、南京。
  三、旅游团人数不限,在华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旅游团成员抵达口岸前,由接待社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团体旅游签证。接待社提前3天将旅游团名单传送至口岸签证机关。口岸签证机关提前1天将审批情况通知接待社。已经批准的旅游团名单原则上只能减人,不能增人或者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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