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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汇人发[2001]1号 2001年9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期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四化”标准,紧密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着眼于全面培养锻炼干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外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交流对象
  干部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交流。干部交流的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干部,主要是担任司处两级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都应予交流:
  (一)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
  (二)从事同一业务满10年的。
  (三)长期从事业务审批或人、财、物管理的。
  (四)需要改善司处领导干部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
  (五)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
  (六)因任职需要回避的。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同一司(或处)正职和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只有一名领导职务的,视情况进行交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正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满55周岁或改任本部门非领导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交流的范围
  (一)干部交流主要在局机关进行。原则上,正副司级干部在局内交流,正副处级干部在司内轮岗,一般干部在处内轮岗。根据工作需要,处级干部可跨司交流,一般干部可跨处交流。
  (二)适当安排总局司处级干部特别是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到分支机构挂职锻炼,或短期交流到外汇指定银行从事相关工作,并有计划地安排总分局干部的对口交流。
  四、交流干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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