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优势互补,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征管、稽查中发现的具有涉税犯罪嫌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行政处理代替刑事处理。对涉嫌重大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控制证据、财产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商请公安机关纳入追捕逃犯信息系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随时掌握案情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
27、加大税收款项追缴力度。稽查局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稽查局要严格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控制稽查对象的应税货物、财产,及时追缴税收款项。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追回的税收款项,税务机关要及时按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偷税、骗税或欠缴税款的人需要阻止出境的,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进行边控。
28、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分析证据,正确使用证据。调查取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进行,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责轻的证据。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9、简化稽查文书的种类和内容,改进稽查文书的格式和要素,强化对证据、事实的分析,着重增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认证性和说理性。制订稽查文书的使用规则,提高稽查文书的制作质量。
六、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稽查执法队伍建设
30、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我国即将加入WTO,都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难题,稽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稽查领域能否正确贯彻执行,稽查执法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除了需要科学严密的法制保障外,关键取决于稽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稽查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需要稽查人员熟悉法律法规、精通税收财务,具备较高的科学知识水平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能力。大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稽查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强税的必然趋势,稽查人员应当发奋学习,励志图强,切不可有丝毫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