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积极拓展发现偷税、骗税等案件线索的途径,提高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能力。注意结合执法办案,研究当前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严密监控和稽查,把税款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加强稽查案件的跟踪监控,办案的每一环节、每一层级都要纳入案件管理系统。要在稽查局确定案源管理机构,负责拟订稽查工作计划和选择稽查对象,并负责稽查案件的登记管理和跟踪监控。案源管理机构选择的稽查对象,检查机构初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进行。检查机构收集的事实证据和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审理机构负责审查提出意见报稽查局领导决定。
12、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稽查局查办的、达到规定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律提交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每年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未达到总局规定比例的,应当调整标准。凡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主管税务局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13、完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各级稽查局要认真执行总局印发的《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有针对性地对下级稽查局查结案件的复查。各地税务局也要加强对所属稽查局查结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重点要突出,复查比例要适度,任何复查都要纳入税务检查计划,最大限度地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查深查透,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对复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14、制订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具体标准。总局将组织各地调查论证,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处罚畸轻畸重甚至不加处罚的问题。
15、实行大案要案的报告、督办、通报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印发的《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和《
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总局还将抓紧制定重大税务稽查案情通报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对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