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二级站提交质量手册(按《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编制)、程序文件;三级站提交质量手册。
第九条 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审查认可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步骤: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初步确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评审组分工计划,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质量手册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工作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主持,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评审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质量手册、人员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并做出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七)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
(一)评定记录
按照附件2-A、附件3一A、附件3-B或附件3-C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记为“A”;基本符合记为“B”;不符合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问题及建议。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附件3-A和附件3-B及附件3-C的《评定表》内容分“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
两种。
(二)评定规则
1、二级站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符合项不少于80%;不符合项不多于1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A”项数不少于32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不符合项多于10%或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之和多于3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B”项数多于10项或重点项(即*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