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权承担辖区内销售或查获的国内外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与仲裁性检验工作。
四、授权承担本管辖区烟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等事项的有关检测检验任务,并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授权承担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
六、承担本管辖区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七、指导和帮助企业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培训人员,正确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
八、结合本管辖区的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研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十、承担国家局和省级局要求的其它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检验与仲裁性检验。
十一、根据要求积极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培训。
十二、重点二级站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市、区)的产品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八条 三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负责对本企业(或本地区)产品(含半成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其归属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及改产品质量的意见。
三、承担供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料和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四、参与本企业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引进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五、承担所在省级局、地区或本企业要求的其它相关检验任务。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条 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有关上级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家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定和守则,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一、二级站领导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