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选派或推荐其担任职务的股东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董事(含院属各单位所级领导)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津贴,公司章程未就董事津贴事项作出规定的,由股东会议作出决议予以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根据董事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奖励以及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数额,但奖励的具体实施应按法律、法规以及院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并于该项奖励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具体实施情况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因渎职、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公司或受侵害的股东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选派或推荐其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可同时给予其行政处分,实施行政处分应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董事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董事的培训由院产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通过培训的人员由院产业主管部门统一颁发《中国科学院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下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三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任职期间其持有的《资格证书》到期的,应于到期日前3个月通过股东向院产业主管部门报告,重新参加培训,获得新的《资格证书》;也可由院产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通过后根据其考核情况及任职期间的表现对其《资格证书》予以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延期,延期次数不限,但延期时限最多不得超过自原《资格证书》到期日起12个月;延期时限到期后仍拟担任董事的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遇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董事管理条例》(科发企字〔1996〕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