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除董事会授权外,董事无权直接处理公司事务,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董事对公司有重大意见,应提交董事会议,董事也可通过董事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董事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在董事会议记录上对其反对意见作出记载。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讨论的事项因与董事个人有利害关系并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由董事会议决定是否要求该董事回避,但不论该董事是否回避,均不得参加表决,并且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按下列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本人出席董事会议;
(二)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议;
(三)书面致函董事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活动或受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公务所需的费用由公司列支。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作为受托人,董事应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必须参与董事会决策,承担董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一般事项书面报告股东,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个人意见;在公司出现下列重要事项之一的,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就该事项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向股东报告: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重要资产抵押、质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
(五)公司经营情况重要变动和向其它公司、企业、团体投资的情况;
(六)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
(七)贷款担保情况;
(八)公司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九)公司重大经营失误情况;
(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股东要求其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讨论前15个工作日向股东书面报告,并附全部背景材料和个人意见,董事获知该事项距董事会议进行讨论不足15个工作日的,应在获知该事项1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个人意见,并在书面报告的次日提交已获得的全部背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