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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
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54号 2001年10月17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开通伊尔库茨克至沈阳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1]658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订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航航空总局《关于新西伯利亚航空

公司开通伊尔库茨克至沈阳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1]658号 2001年9月24日)


民航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贝加尔航空公司于1999年5月1日开通了伊尔库茨克—沈阳往返定期航线。今年8月6日俄罗斯联邦运输部指定俄罗斯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SiberiaAirlines)经营上述航线。经审核,我局同意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经营这条航线。由此,原以贝加尔航空公司名义经营的伊尔库茨克—沈阳往返航线自2001年10月1日起改由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经营。现将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的具体航班计划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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