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220号 2001年10月17日)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筹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中煤信托字[2001]第2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6,965.9万元人民币,其中,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其经评估确认的证券类净资产出资,其余股东以现金出资。
二、同意以下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5,982.95万元
(二)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5,000.00万元
(三)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1,753.22万元
(四)兖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万元
(五)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万元
(六)北京北信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500.00万元
(七)德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5,000.00万元
(八)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0.00万元
(九)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5,000.00万元
(十)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5,000.00万元
(十一)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5,000.00万元
(十二)北京力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29.73万元
三、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四、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