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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
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涉及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附后)。为了贯彻落实该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不得继续引用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以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清理,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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