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铀产品出售收入办理缴库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24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铀产品收入资金和铀产品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防字(2001)11号)的规定,现就铀产品销售收入的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铀产品出售收入为中央收入,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上缴中央金库。
二、铀产品出售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其中缴款书的款级科目栏填写“铀产品出售收入”,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
三、通知下发前以其他科目缴入中央国库的铀产品出售收入,有关单位请按此通知的要求办理账务调整。